关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通告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《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》,完善食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《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、《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》,完善食用农产品溯源管理,促进农产品原产地审批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,为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,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食用农产品必须持有原产地检验合格报告(原产地检疫)或食用农产品验收证书。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应当自主签发食用农产品验收证书,并依托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平台鼓励签发电子证书。纸质版发布的,应如实填写,规范备查,以达到“尽可能走出去,持证上市”的目的;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创办人应当查验并保存《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性证明》和进货经营者的《产品质量合格证》。不能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的食用农产品,应当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。只有通过检测的人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;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(农贸市场)应当查验并保存进货销售商的《食用农产品原产地证书》或《食用农产品收购证书》、《达标承诺证书》等产品证书,做到“无证不得入市”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,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;超市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、便利店、餐饮企业和各类食堂等市场经营单位,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或购买证书、合格证等产品证书,确保质量,农产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

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,加强食用农产品的认证、验证和检验。农业和农村部门要引导生产者及时、准确地输入主体、产品及相关生产信息,真实、规范地发放承诺合规证书,将承诺合规证书作为在线监测等线下监管的重点内容,可追溯性平台的检查和抽样检查,督促生产者规范信息输入和认证。如发现证书虚假出具,承诺与抽检结果不一致的,按照《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制度。拒不实施进货检验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进行查处,《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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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杨锐,袁周礼

审核:徐京新

发布:杨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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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来源:锡自由市场监督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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